(2017)云0114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艳川与被执行人李元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川,李元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914号申请人马艳川,女,1986年1月9日生,汉族,嵩明县人。被执行人李元山,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昆明市人。申请执行人马艳川与被执行人李元山离婚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云011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元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25075.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25075.0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家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