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光照与李建波、李建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光照,李建波,李建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52号原告:于光照。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英,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波,男。被告:李建德,男。原告于光照与被告李建波、李建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光照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光照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光照负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存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