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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太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682号被执行人韩太顺。被执行人韩太顺盗窃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收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24刑初60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孝军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相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