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太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682号被执行人韩太顺。被执行人韩太顺盗窃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收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24刑初60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孝军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相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