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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8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继成与田桂发、曹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成,田桂发,曹建辉,王春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219-1号原告:杨继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广韬,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桂发,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曹建辉,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春虎,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杨继成与被告田桂发、曹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追加王春虎为本案被告,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中止诉讼。原告杨继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继成撤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计4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金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