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熊贤斌、杭州若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贤斌,杭州若旺食品有限公司,刘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贤斌,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杭州若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青嘉苑6幢6-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6631400N。法定代表人:刘金超。被执行人:刘金超,男,198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申请执行人熊贤斌与被执行人杭州若旺食品有限公司、刘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贤斌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若旺食品有限公司、刘金超无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杭州若旺食品有限公司、刘金超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熊贤斌货款1083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若旺食品有限公司、刘金超无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8月28日书面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2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