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李明、耿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李明,耿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2执3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法定代表人张喜军,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迟瑞堂,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耿岩,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明、耿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作出(2016)辽0202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02执3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滕今桥执行员王琳琳执行员杨运涛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