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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象林与肖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象林,肖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296号原告:胡象林,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肖芳,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原告胡象林与被告肖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因被告地址变更,原告胡象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象林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象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胡象林负担。审判员  兰望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