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臧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孙继志与李官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志,李官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孙继志,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告李官林,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志与被告李官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继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0元,由原告孙继志负担。审 判 长 蒋基德审 判 员 于 海人民陪审员 周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