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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洪昌与苑桂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昌,苑桂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2284号原告:陈洪昌,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苑桂起,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原告陈洪昌与被告苑桂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洪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昌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陈洪昌负担。审判员 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