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洪昌与苑桂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昌,苑桂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2284号原告:陈洪昌,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苑桂起,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原告陈洪昌与被告苑桂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洪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昌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陈洪昌负担。审判员 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