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祁阳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陈某某、杨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浯溪南路。法定代表人:刘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祁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陈某某、杨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陈某某、杨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某、陈某某、杨某某拆除在祁阳县浯溪镇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天被执行人杨某、陈某某、杨某某自愿拆除其在祁阳县浯溪镇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被执行人杨某、陈某某、杨某某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