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欢逸与黄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逸,黄湘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湘0304民初1756号 原告:刘欢逸,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星仁,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湘武,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林,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欢逸与被告黄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欢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9日,被告老公谢齐平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利息为750元。当日,原告通过其朋友王政向被告老公谢齐平支付现金4万元,2016年3月10日原告又向被告老公谢齐平支付现金4万元。2017年3月中旬,被告老公谢齐平因病去世。2017年5月20日被告仅偿还700元利息后,原告多次对该笔借款进行催收,被告就一直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认为,被告与谢齐平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欢逸与被告黄湘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湘武从2017年9月开始每个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欢逸10000元,5个月还清欠款共计50000元。如若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刘欢逸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亡夫谢齐平于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共借原告刘欢逸三张信用卡,额度共计80000元,在此期间内由谢齐平使用。自2017年3月原告刘欢逸从被告黄湘武手中收回这三张信用卡时,原、被告双方就这三张信用卡的经济纠纷已达成一致,再无争议;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共计1710元,由原告刘欢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义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