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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勇威、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勇威,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柯洪桂,罗伟华,刘进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2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勇威,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何官华,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永乐,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名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营业部),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二层201-1及206之部分。负责人:王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平,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洪桂,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委托代理人:陈训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伟华,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审被告:刘进堂,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代理人:李小林,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梅君,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七公里东侧综合楼一楼第3、4间门店及二楼、三楼,机构代码:768431991。负责人:陈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罗勇威、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营业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柯洪桂83**元;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营业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柯洪桂660**元;三、被告罗勇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柯洪桂682**.88元;四、被告刘进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柯洪桂515**.81元;五、驳回原告柯洪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营业部负担1374元,被告罗勇威负担1261元,被告刘进堂负担952元,原告柯洪桂负担3343元。上诉人罗勇威、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保险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罗勇威上诉认为:一、一审认定罗勇威垫付医疗费50000元和给付2000元错误,罗勇威实际垫付72000元。二、柯洪桂一审仅提交《建筑工人工资表》不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工作居住一年以上,应按农村标准赔偿。据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罗勇威无须向柯洪桂赔偿68296.88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柯洪桂承担。二审中,罗勇威明确其上诉请求为:确认其垫付72000元,改判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农村标准计算。针对罗勇威的上诉,柯洪桂答辩认为:罗勇威的上诉请求只有一项,其上诉违反事实和法律,一审判决合法有据。针对罗勇威的上诉,富德保险公司答辩认为:与本公司无关,由法院依法认定。富德保险公司上诉认为:一、罗勇威的驾驶证被行政机关暂扣,参照浙江省公安厅(2005)99号批复,暂扣期间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富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而非承担赔偿责任。二、即使富德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因富德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元医疗费,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已用完,一审判决富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8300元显然不当。据此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柯洪桂承担。二审中,富德保险公司撤回第二点上诉理由,明确其上诉请求为改判原判第一、二项为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赔偿责任8300元和66084元。针对富德保险公司的上诉,柯洪桂答辩认为:富德保险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针对富德保险公司的上诉,罗勇威答辩认为:富德保险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故发生时罗勇威的驾驶证尚在有效期内,尽管处于交警部门暂扣状态,但不代表罗勇威的驾驶资格取消,只要在清分期限前能处理超分问题,驾驶证仍然可以领取,请求驳回上诉。针对罗勇威、富德保险公司的上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认为:该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证据充分,判决结果公正合理,请求维持原判。针对罗勇威、富德保险公司的上诉,罗伟华、刘进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罗勇威认为其提交的预交金凭证打印件显示其已垫付医疗费70000元,但医院不同意在其上盖章,罗勇威表示其不能提交转账凭证。罗勇威、富德保险公司、柯洪桂均确认富德保险公司已为柯洪桂垫付医疗费10000元,并表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除上诉意见之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和金额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罗勇威的垫付金额,罗勇威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为柯洪桂垫付医疗费70000元,一审采纳柯洪桂确认罗勇威垫付52000元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罗勇威对此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柯洪桂在一审中提交了《建筑工人工资表》,可以证明其已在城镇工作一年以上且有收入,符合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根据该规定,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基础是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因扶养人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导致被扶养人可以预期的生活费减少。因此,决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因素是扶养人本身的工作、居住情况,而非被扶养人的生活居住情况。既然柯洪桂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符合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的前提条件,则被扶养人生活费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审对此认定和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罗勇威的该项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富德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本案中,罗勇威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其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只是处于暂扣期间,并不属于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富德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柯洪桂的损失,其上诉引述的浙江省公安厅的批复对本案不适用,本院对其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予以驳回。因富德保险公司已撤回其第二项上诉理由,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由于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除上诉意见之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和数额没有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3167元,由上诉人罗勇威负担1507元,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6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余军梅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淑仪戴凯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