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建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昌县某某供暖管理有限公司、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昌县某某供暖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200号原告建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委托代理人战某某。被告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建昌县某某供暖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昌县某某供暖管理有限公司、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昌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44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查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