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乐成阿冬汽车租赁服务部与王佐治、童潮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乐成阿冬汽车租赁服务部,王佐治,童潮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476号原告:乐清市乐成阿冬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文虹路91号,组织机构代码:L3302626-9。经营者:黄冬冬,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连,男,系黄冬冬父亲。被告:王佐治,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童潮涨(曾用名朝慧),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乐清市乐成阿冬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王佐治、童潮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乐成阿冬汽车租赁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清市乐成阿冬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 判 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