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雪辉与黄少强、王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辉,黄少强,王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3438号原告:黄雪辉,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国,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津,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少强,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王秋君,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黄雪辉与被告黄少强、王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雪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津、被告黄少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秋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雪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黄少强、王秋君偿还借款90000元;2.判决黄少强、王秋君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日利息总共为146200元),庭审中,黄雪辉将该请求变更为要求黄少强、王秋君从2015年2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日利息总共为50400元)。事实与理由:黄少强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2年7月1日、2012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0元、4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并分别由黄少强于借款当日各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回执。王秋君与黄少强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二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秋君应共同偿还。黄少强辩称:其共向黄雪辉借款90000元属实,但在借款后,其以现金向黄雪辉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份。王秋君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少强分别于2012年7月1日、2012年11月2日向黄雪辉借款50000元和40000元,由黄少强分别出具借条给黄雪辉收执,并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后,黄少强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黄少强、王秋君于2008年6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黄雪辉主张黄少强共向其借款90000元,有黄雪辉在庭审中举证的由黄少强签名捺印的欠条为据,黄少强也予以承认,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黄雪辉要求黄少强偿还该借款合法有据;庭审中,黄雪辉与黄少强双方确认黄少强按3%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可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黄雪辉要求黄少强从2015年2月起至还清借款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黄少强向黄雪辉借款发生于黄少强与王秋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黄少强、王秋君也未能举证该债务属黄少强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黄雪辉要求王秋君共同偿还该借款,合法有据。王秋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黄雪辉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少强、王秋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雪辉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计1554元,由被告黄少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清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舒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