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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卢国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377号原告:卢国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负责人:魏成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卢国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卢国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国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81.24元,由卢国成减半负担190.62元。审判员  季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