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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7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萍与黄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黄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7282号原告:张萍,女,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彦,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瑜,女,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张萍与被告黄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萍负担。审判员  倪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