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7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萍与黄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黄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7282号原告:张萍,女,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彦,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瑜,女,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张萍与被告黄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萍负担。审判员 倪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