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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峰清与张亚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峰清,张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38号申请执行人:许峰清。被执行人:张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峰清与被执行人张亚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张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亚军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峰清案件款34532.89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张亚军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629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