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德汇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东邦江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德汇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邦江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2741号原告:宁波德汇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TDF8Y)。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经四路**号*幢*楼。法定代表人:邵治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济敏,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市江东邦江箱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87485923P)。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弄**号。法定代表人:樊海文。原告宁波德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东邦江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8362.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该裁定已执行。本案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15日,原告宁波德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东邦江箱包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5mm珍珠棉40000平方,含税单价15.5元/公斤,年前付五万,2017年3月15日前付清。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1月7日,被告陆续向原告采购珍珠棉及珍珠棉复铝膜,货款总计98362.35元。后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货款,余款88362.35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产品采购合同、发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被告拖欠部分货款不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波市江东邦江箱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江东邦江箱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德汇包装有限公司货款88362.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009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029元,由被告宁波市江东邦江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彭志伟人民陪审员 刘明亮人民陪审员 钱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邱凯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