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5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梁玉民与聊城市建邦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谢卫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民,聊城市建邦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谢卫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406号原告:梁玉民,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建邦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滦河路康和生物院内。被告:谢卫清,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民与被告聊城市建邦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谢卫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民撤回对被告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