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78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军民,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被告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17.00元,由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