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西峡县回车丰采洗涤厂与尚一特连锁酒店西峡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回车丰采洗涤厂,尚一特连锁酒店西峡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972号原告:西峡县回车丰采洗涤厂,经营场所:西峡县回车镇古庄河村陈营组。经营者:张彩丽,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5日,住西峡���。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光营,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尚一特连锁酒店西峡店。负责人:杜金良,男,成年,住址不详。原告西峡县回车丰采洗涤厂与被告尚一特连锁酒店西峡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347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被告开业以来为其提供布草洗涤服务,洗涤费以记账方式拖欠,2015年5月24日经算账,被告负责人杜金良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该款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未果,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现住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具��明确的被告。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有效住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回车丰采洗涤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7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正伟审 判 员 朱 博人民陪审员 沈谢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