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振荣、刘雪平等与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荣,刘雪平,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118号原告:张振荣,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刘雪平,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户籍地址杭州市富阳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张佳洁,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0197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葛连柱。原告张振荣、刘雪平与被告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振荣、刘雪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荣、刘雪平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荣、刘雪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振荣、刘雪平负担。审 判 员 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梦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