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眉山市富农种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龙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富农种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龙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富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法定代表人:宁福安,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龙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县。法定代表人:陈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辉,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5日,四川省安县人,住安县。眉山市富农种业有限公司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龙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四川省龙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陈辉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富农种业有限公司种子款545000元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四川省龙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陈辉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300元和执行费。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种子款420000元,余款尚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建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