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4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杨花蓉、陶勋林、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杨花蓉,陶勋林,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48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责人:刘荐。被执行人杨花蓉。被执行人陶勋林。被执行人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振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80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杨花蓉、陶勋林、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花蓉、陶勋林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权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