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6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汉翠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翠英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076号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257号兴业大厦A-1902。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翠英,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汉翠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