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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魏小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魏小龙,唐红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8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住所地:新干县川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492520482G。负责人:杨庆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建平,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魏小龙,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执行人:唐红美,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魏小龙、唐红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94893.74元及利息(待算),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红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79.9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