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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戴雪亮与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雪亮,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戴雪亮,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61584-8。法定代表人:龙宪忠,该公司董事长。戴雪亮与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戴雪亮交付怀房预鹤城字第414007449号、怀房预鹤城字第414007451号预告登记的新天地城市广场1101、1102号房产,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被执行人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办理上述第一项房产的权属登记中需由出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报送;被执行人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戴雪亮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按28元/天自2014年8月30日起被执行人陈凌、陈长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历端欠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不高于年利率6%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上诉费共计1350元,由被执行人陈凌、陈长安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陈历端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陈凌、陈长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