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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金生、潘云宝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生,潘云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特68号申请人:王金生。申请人:潘云宝。两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娣。申请人王金生、潘云宝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金生、潘云宝称,申请人系王丽健父母,王丽健于1997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二十年。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王丽健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丽健,女,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XXX,原住浙江省平湖市XXX,系申请人王金生、潘云宝的女儿。1997年4月,王丽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金生、潘云宝申请宣告王丽健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在报刊发出寻找王丽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丽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丽健于1997年4月离家出走,虽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无音讯,现本院在报刊发出寻找王丽健的公告,仍下落不明。故本案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申请宣告王丽健死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丽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