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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国章与邮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国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甘泉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程国章,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凤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6610270055。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甘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城中心街。负责人张智斌,经理。本院在执行程国章与邮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627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日11向被执行人邮政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邮政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程国章支付工程款45000元及利息67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5元。2017年8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杨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南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