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温基平、张家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基平,张家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温基平,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张家礼,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温基平申请张家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宾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