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崔海燕与唐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燕,唐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765号原告:崔海燕,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娟,桂林市象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轶,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燕诉被告唐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燕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恒志人民陪审员 阳家斌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