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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阮田旦与徐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田旦,徐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阮田旦,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徐维刚,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田旦与被执行人徐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维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徐维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阮田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阮洋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飞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