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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邹本立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邹本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9号。法定代表人:蔡宝泉,经理。被执行人:邹本立,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邹本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