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24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被告:王某某,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景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