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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24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被告:王某某,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景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