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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世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勤,马世雨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刑初515号自诉人王凤勤,女,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马世雨,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自诉人王凤勤诉被告人马世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凤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凤勤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