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景霞与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陈利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霞,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陈利平,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013号原告:徐景霞,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420124196905133943,住湖北省新洲区被告: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青山区和平科技公寓被告:陈利平,男,1972年3月7日出生,45岁,汉族号码420124197203070057,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南街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霞与被告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陈利平、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轶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