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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梓瑜与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梓瑜,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606号原告:刘梓瑜,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斯,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余红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耿升,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龙,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系被告公司的法务部经理。原告刘梓瑜与被告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8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梓瑜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汪占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