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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韦力、王国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力,王国越,农琴,陈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61号申请执行人:韦力,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王国越,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农琴,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系王国越妻子。被执行人:陈氏平,女,1955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系王国越母亲。申请执行人韦力与被执行人王国越、农琴、陈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481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力已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0元,未执行债权本金486322.26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国越、农琴、陈氏平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师人民陪审员  凌振森人民陪审员  农仁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仕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