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4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西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西田,马西超,马自粉,马西增,马旺秋,马心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理事长。被执行人:马西田,男,1970年04月0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西超,男,1958年07月0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自粉,女,1969年01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西增,男,1952年08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旺秋,男,1967年03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心昌,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的(2017)鲁1702执4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心昌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南支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整,现因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心昌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心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南支行营业部(账号:00×××03CNYO)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500000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闫效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位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