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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895号原告: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45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3665U。法定代表人:张永,总经理。被告:陈勇,男,汉族,1971年8月9日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