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曾光友与程世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光友,程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曾光友,男,生于1967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程世林,男,生于1960年5月3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鄂03民终760号曾光友与程世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光友与被执行人程世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程世林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光友现金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剩余金额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曾光友自愿放弃。现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美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