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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李军,朱勇春,甘君华,刘盛慧,曾军,张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西街163号。负责人:孙杰,行长。被执行人:李军,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朱勇春,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甘君华,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刘盛慧,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曾军,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张素英,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李军、朱勇春、甘君华、刘盛慧、曾军、张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军、朱勇春、甘君华、刘盛慧、曾军、张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朱勇春、甘君华、刘盛慧、曾军、张素英限期履行(2012)资中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19946.77元及利息12572.63元(截止2016年4月19日),案件受理费560元,以及承担执行费396元。但被执行人李军、朱勇春、甘君华、刘盛慧、曾军、张素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军、朱勇春、甘君华、刘盛慧、曾军、张素英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4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