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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小雪与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雪,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民初2422号原告:周小雪,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伟强、郭守明,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南屿镇政府附属楼二层101。法定代表人:林厚勇,董事长。原告周小雪与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雪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小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逾期交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2302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17年1月18日,共384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与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购房合同或合同),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闽侯县××镇××大道××号××区第××号楼××层××单元号房,购房金额为人民币1061645元。购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被告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并且多次违背承诺,交房时间一拖再拖,直至2017年1月18日才向原告交付房屋。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同时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截至起诉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延迟交房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房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2日,周小雪与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周小雪向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其开发的位于闽侯县××镇××大道××号××区第××楼××单元房,房屋总价款为1061645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在2015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限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4、详见补充协议第五条。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周小雪依约向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061645元。2017年1月3日,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知周小雪于2017年1月16日-17日交房。另查明,2016年11月11日,顺华世纪鸥洲B区3#楼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月9日,顺华世纪鸥洲B区3#楼经消防验收合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5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事实,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017年1月3日,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知周小雪于2017年1月16日-17日交房,故本院认定被告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购房款(1061645元)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应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382天×1061645元×0.3‰=121664.5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小雪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1664.52元。二、驳回周小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7元,由周小雪负担14元,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松林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付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巧娟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