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雷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雷秀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5087号原告:XX,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雷秀武,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XX与被告雷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秀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雷秀武于2010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17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秀武归还原告XX借款人民币1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元(已减半),由被告雷秀武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