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58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支华与周晓萍、尹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华,周晓萍,尹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892-1号原告支华,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利亚、刘智慧,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萍,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尹春梅,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华诉被告周晓萍、尹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支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支华负担。审 判 长 于 雷人民陪审员 许雪梅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章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