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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与被告宋良春、金秀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宋良春,金秀琴,南京安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7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29号。负责人:冯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琦,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良春,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金秀琴,女,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告:南京安贷投资有限公司,住��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街道利民西路9-2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宋良春、金秀琴、南京安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模宝人民陪审员  李长霞人民陪审员  崔建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