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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志安、曾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16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审监庭。被执行人:吴志安,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曾素红,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XX与吴志安、曾素红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吴志安、曾素红承担。因吴志安、曾素红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志安、曾素红名下的财产,���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XX申请强制执行吴志安、曾素红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婷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