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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小雪与陶志亮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雪,陶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71号申请人赵小雪,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申请人陶志亮,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县。本院赵小雪申请执行陶志亮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邢初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本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