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小雪与陶志亮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雪,陶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71号申请人赵小雪,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申请人陶志亮,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县。本院赵小雪申请执行陶志亮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邢初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本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