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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石淼珍、高占花等与胡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淼珍,高占花,胡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928号原告:石淼珍,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原告:高占花,女,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委托代理人:师斌华,石家庄市元氏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夕刚,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石淼珍、高占花与被告胡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淼珍、高占花不能提供被告胡夕刚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淼珍、高占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石淼珍、高占花。审判员  周建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