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石淼珍、高占花等与胡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淼珍,高占花,胡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928号原告:石淼珍,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原告:高占花,女,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委托代理人:师斌华,石家庄市元氏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夕刚,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石淼珍、高占花与被告胡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淼珍、高占花不能提供被告胡夕刚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淼珍、高占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石淼珍、高占花。审判员 周建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亚红